中国港航研究院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汇集国内外各方专家智慧,加强对中国港口与航运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研究,以促进中国港口与航运业科学、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特在香港成立中国港航研究院。
- 第二条 中国港航研究院由国际海运网发起成立,是一家港航领域、民间性质的专业研究机构,是实行企业化运作和社团活动方式组织的以非赢利为目的机构。
- 第三条 中国港航研究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中国港航事业发展,服务港口城市和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及相关企业为己任,倡导严谨、务实、求真,鼓励畅所欲言、学术争鸣,加强中外交流。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四条 中国港航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
- (一)为国家、地方政府和各级港航管理部门部门制定港航发展战略、政策等提供咨询服务;为港口和航运企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东南亚港口业和航运界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 (二)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 (三)组织港口与航运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 (四)组织高层次国际港航研讨会议;
- (五)组织高层次港航专业培训和境外考察,以及为东南亚港航机构和企业培训专业人才;
- (六)编辑、出版各种载体的港航文献信息资料;
- (七)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港航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
- 第三章 研究员
- 第五条 中国港航研究院主要吸纳下列人员作为研究员:
- (一)国内外知名港航专家、学者;
- (二)中央政府和港口城市政府及口岸、外贸、交通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的主要港口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要港口的港航管理部门领导和专家;
- (四)大中型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及相关企业的领导和业务骨干;
- (五)港口、航运及相关行业的协会、学会的领导和专家;
- (六)港航领域内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领导和科研骨干;
- (七)已经退休但在港航界有重要影响的老领导。
- (八)其他有志于中国港航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
- 第六条 中国港航研究院所有研究员均自愿申请加入,进出自由。除研究院设少量专职工作人员,并领取固定报酬外,其余均为兼职,不领取固定报酬,按照参加研究项目的具体贡献领取劳务费。
- 第七条 中国港航研究院所有研究员必须自觉维护研究院声誉,不做和不发表任何有损于国家尊严、民族利益、研究院声誉和学术名声的不良举动和言论。凡发现研究员中有出格言行,研究院有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八条 领导机构
- 中国港航研究院领导机构由董事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组成。
- 董事会由发起并投资人组成。董事会负责研究院机构设置、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人事管理、财务管理。
- 理事会由著名港航专家,港口城市政府、大型港航企业、主要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领导,社会名流,以及发起单位的领导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决定研究院工作方针和发展方向;(2)决定研究院年度计划;(3)审议研究院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理事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
- 学术委员会由著名港航专家组成,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研究院学术研究方向,拟订重大研究课题;(2)指导专题研究;(3)组织研究成果评审。
- 第九条 工作机构
- 中国港航研究院工作机构由秘书处及专业研究部组成。
- 秘书处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院日常工作。内设办公室、港口专业研究部、航运专业研究部、培训部、国际部、院刊编辑部。
-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文秘工作;(2)人事管理;(3)财务管理;(4)档案管理;(5)接待。
- 港口专业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与港口相关的学术研究;(2)组建港口专项研究小组,并实施专项课题研究(包括项目承接、专家聘请、课题调研、形成成果);(3)策划和组织港口方面的研讨会议。
- 航运专业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与航运相关的学术研究;(2)组建航运专项研究小组,并实施专项课题研究(包括项目承接、专家聘请、课题调研、形成成果);(3)策划和组织航运方面的研讨会议。
- 培训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类与港口和航运相关的高层次行政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出国考察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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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与国外港航界的交流。
- 院刊编辑部主要职责是:(1)编辑出版研究院院刊;(2)汇编研究成果。
-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
- 在学术委员会之下,设立港航科技、海事法律、海事服务、港航物流、港航资本运作、港城关系、港航信息化、海洋文化等8个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实践需要增加或减少。
- 专业委员会由相关的专家、政府机构和企业领导组成,分别组织开展深度研究,引导我国港航发展方向。
-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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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港航研究院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武汉设立办事处,分别协调处理研究院在华北、华东、东北、华南及西南、华中五大区域的有关业务事项,收集各自区域内的港口航运信息;代表研究院开展项目谈判等。
-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办事处可升格为分院。
- 中国港航研究院在香港的机构负责处理研究院在中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以及东南亚地区的有关业务事项。
- 第五章 领导成员
- 第十二条 董事长
- 中国港航研究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正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荐。董事长为研究院法人代表,主持董事会工作,任期不限。
- 第十三条 院 长
- 中国港航研究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正副院长由董事会聘请,一般由在国内外有崇高威望的港航界领袖人物、专家担任,任期不限。
-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研究院年会;(2)主持研究院组织的社会重大活动。
-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长
- 中国港航研究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推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多数通过产生,一般由在国内外有较高名望的港口城市政府或港航界的领导、专家担任。每届正副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理事会会议;(2)主持研究院重大活动;(3)组织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处理;(4)指导秘书处工作。
-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
- 中国港航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正副主任由董事会推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多数通过产生。一般由在国内外有较高名望的专家担任。每届正副主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2)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3)主持研究成果评审会议;(4)参与研究院重大活动;(5)参与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 第十六条 秘书长
- 中国港航研究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董事会推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多数通过产生。每届正副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秘书长的职责是:在院长、董事会和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研究院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决定工作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 (一)启动资金由发起单位投资。
- (二)日常经费来源主要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理事会成员所在单位资助,社会赞助;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
- (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二)秘书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三)由秘书处制定“课题研究经费使用办法”、“会展经费使用办法”和“培训经费使用办法”,经理事会通过生效,保证合理分配研究员参与课题研究、组织会展和参与培训的劳务所得。
- (四)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其他
-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与生效
- (一)章程修改必须由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才有效。
- (二)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